婚后用一方父母死亡赔偿金建造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乎着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感,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团结。然而在婚姻关系中因房子等财产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屡见不鲜。
父母一方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这笔赔偿金建造的房子的归属如何界定?越一律师带您解读:
案件简介
甲、乙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女儿,二女儿与丙婚后,一直住在娘家。后甲因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二女儿用该死亡赔偿金在娘家宅基地新建了房子,新办房产证上登记为二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双方主张
后二女儿因家庭纠纷要求离婚。丙主张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有他的一份;乙与女儿们认为房屋是用甲的死亡赔偿金建造的,房屋属于乙与女儿们,且房产证上只有二女儿的名字,应当与丙无关。
法律分析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系指死者生前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它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抚慰死者近亲属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发生在死者死后的一种收入,所以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
1.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2.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的死亡赔偿金被二女儿独占后用于建房,乙与其他三个女儿可向二女儿主张要求对该笔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二、关于婚后房产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中,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中有如下详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案例中,争议房产虽是由死亡赔偿金所建造,但是房屋的原始取得不论资金来源,本案标的房屋取得的时间发生在丙与二女儿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房屋是丙与二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婚姻法被编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实务中,类似本案这类离婚时的房屋等财产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在本案中我们讨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相较婚姻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扩大了范围。这些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出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考虑,民法典规定这类财产应当专属个人所有。
同样,对于衣服、个人用品等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这类具有专属个人使用特点的财产也被规定为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将运动会奖牌等荣誉奖章判属夫妻获奖一方个人财产的案例。
沿袭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另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两人结为夫妻,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成立,也意味着共同的担当。婚前婚后,对于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又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等等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律不仅是面对不法侵害的“利刃”,更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金钟罩”。关注法律法规知识,为人生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