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一夜变“屎泡房” 房主反成被告?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长沙市文轩路某小区602室与702室之间的主下水道堵塞,导致高某家中(702室)厕所堵塞返水,积水及污物在家中漫延并渗透至602室。返水情况发生时双方均未在房屋中居住。
2019年1月18日,高某发现了房屋返水情况,于当日通知物业公司将厕所疏通,经物业公司疏通后发现堵塞物品是卫生巾等物品。
2019年12月4日,高某楼下的602室业主以高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因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42000元、被套损失3000元、房租及误工费15000元,以上共计60000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该案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高某根据其自身过错,赔偿602室业主各项损失的50%(计9902.8元),并确认602室的其他损失应当由其他不当使用公共管道的责任方承担,602室业主无权向高某主张。
诉讼主张
经该判决后,高某将楼上所有业主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并就其损失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酌定高某与本案其他楼上除1002室之外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共同分担本案损失,对物业公司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702室反水损失及修复工程造价、高某为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均应计入损失的范围,住宿费、误工费等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一)关于损失赔偿的承担主体问题
首先,导致高某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系其所在的702室与楼下602室之间的下水道堵塞造成,堵塞的下水管道属该楼栋同侧的住户共同使用的公用设施,各住户均有合理使用、保持畅通的义务。在无法查清导致管道堵塞的物品的具体来源,且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依法应由7楼以上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日常运行、维护责任,亦无法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所主张的财产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高某主张物业公司、天元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与赔付问题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经鉴定,702室反水损失及修复工程造价、高某为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均应计入损失的范围。关于高某主张的住宿费、误工费等,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发生的必要性,故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的赔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首先,本案中无法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高某就本案渗水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酌定高某与本案其他楼上除1002室之外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共同分担本案损失。
案例评析
各住户对共同使用的公用设施均有合理使用、保持畅通的义务,因下水管道堵塞,厕所返水导致房主受损,楼上业主均应承担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在没有尽到日常运行、维护责任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主本身就本案渗水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