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一普法 | 依法维权,勿触碰法律红线!——长沙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理 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法定的经营者赔偿责任,也使得一批批“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其中不乏以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的行为,也有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024年8月2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信访局、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 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暂行规定》,重点提及非法维权行为类别及各部门在规范投诉举报处置,优化消费环境中的重点工作:

《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诉、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投诉举报人要求经营者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置投诉、举报中发现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审慎判定、及时梳理非法牟利性投诉举报,规范处置程序、处理标准、处理结果。要强化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和利用,更新完善异常名录,定期抄送相关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和搜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依法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处置。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方面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在案件审理中,区分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和普通消费行为,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资格,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信访部门要在开展信访工作过程中,对涉及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依法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置。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12345政务热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动态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考核相关指标。

 

该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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