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一普法 | 关于交房时物业费交纳责任承担问题的总结

引 言

新房交付之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针对物业费缴纳问题,双方各执不同意见,就业主在验房收房时的物业费交纳责任承担问题,本所律师根据不同情况大致总结如下:

 

房屋交付时物业服务费的承担情况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交房时物业管理费的承担情况,可以归纳如下:

 

一、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交付:

业主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业主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达到交付标准但未交付:

业主接到建设单位短信或书面入伙通知书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业主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通知交付当月及以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通知交付次月及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对于空置房物管费的收取有明确的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长沙发布物业费新规(2025年3月1日开始施行),满足条件的房子物业费可以打7折!

 

长沙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就住宅小区在成立业委会前、成立业委会后的物业收费,以及空置房、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收费等做出规定,《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指出,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缴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实行阶梯式优惠,即: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房公告(或者交付通知书)约定的房屋集中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24个月,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第25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注意:此《通知》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毛坯交付后未装修未入住或未装修未使用的普通商品住宅;或者建设单位精装交付后事先向物业服务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房屋水、电、气等使用记录)并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普通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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