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篇 | 医疗事故如何定义?
引 言
医疗事故,作为医疗卫生领域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概念,其准确界定至关重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于医疗活动期间,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因过失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定义清晰阐明了医疗事故的关键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如何定义?
01首先,主体限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需是依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而医务人员则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该医疗机构中从事执业活动,涵盖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若由无资质的 “黑诊所” 或人员行医引发损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02其次,行为具备违法性。
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例如,未遵循规定的诊疗程序操作,或用药剂量不符合标准等行为。
此处的 “过失” 并非故意为之,且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医务人员本应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危害患者,却因疏忽而未预见;后者则是已预见危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伤、功能障碍等情形。
即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若虽有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并非因过失行为引发,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同时,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虽看似与医疗相关,却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诸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出现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确定,这对后续处理与赔偿意义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其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反映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差异,在后续责任认定与赔偿方面,事故等级越高,医疗机构责任越重,对患者赔偿也相应越多。